私自售卖国家管制类药品,女子犯贩卖毒品罪被公诉

生病吃药,这是常识。但有些人却加以利用,一念之差,救命的药品就会变成害人的毒品。国家强化对麻醉、精神类药品的监管,可是仍有一部分人为牟利心存侥幸私自贩卖,他们终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
在莱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里,被告人魏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案正在公开开庭审理。而魏某的犯罪行为,还要从一个微信群说起。
在2019年,被告人魏某加入癌症病友微信群,使用130的手机号注册昵称为好人好报的微信,用于购买奥施康定,使用130的手机号注册昵称为旭光舞动的微信用于出售奥施康定。

据魏某供述,由于母亲需要用药,自己加入了某癌症病友群。一开始只是想给母亲买药,没想到从中发现了“商机”。
2021年5月,郭某通过微信群添加魏某,向魏某购买奥施康定后贩卖,魏某明知奥施康定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给郭某,后以许丽的名义通过快递邮寄给郭某。
魏某将自己手中的奥施康定高价卖给郭某,从中赚取差价。
经查证,自2021年5月23日至2021年9月15日,郭某联系魏某购买奥施康定40lm规格共计十次,每盒价格210元左右,郭某向魏某转款合计227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多次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期间公诉人质问魏某知不知道奥施康定属于国家管制药品魏某表示她并不知情。但法律并不会因此而宽宥她的过错。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贩卖的奥施康定,经过鉴定内含羟考酮成分。而羟考酮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中明确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除了正常医疗目的外,如果被滥用买卖,无论数量多少,均可能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
期间魏某的辩护人指出: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没有意见,案涉奥施康定具备治病救人的药品属性,与传统的药品是存在差异的,那么应考虑其双重性区别对待,从宽量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对此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相关的情节,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但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魏某明知奥施康定不能随意买卖还出售给他人,不存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并给出了相应的解释:
奥施康定为处方药品,主要作用是缓解阵痛,在无医嘱的情况下服用极易上瘾,可能出现严重的生理性依赖,聊天记录中记载的,这个要厉害,麻醉神经,转这个犯法,出事得判刑。证实魏某对于奥施康定是管制药品,不得随意转让得事实是明知,虽然在向郭某出售时,让郭某提供了病历,但通过聊天记录也能证实,对于病历可能造假其也是明知。而且其短时间内向郭某大量出售40mg规格的奥施康定,已超出自用可能,其系牟利为目的的贩卖行为。
最终被告人魏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对魏某进行了判决:
被告人魏某多次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官也提醒,国家管制类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代替品,正在越来越多的人群中泛滥蔓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出售管制类药品,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后果严重。
在最后的采访中法官提到: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大家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毒品的危害,保持高度警惕,提高对新型毒品的辨识能力,坚决与毒品说不,不要心存侥幸,误入歧途,悔恨终生。
文 \ 济南生活频道